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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全民医保补偿细则出台
      新闻来源: 信息日报       作者: 吴刚       发布时间: 2007-5-23  
    为规范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江西正式出台《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明确从今年起两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意见》明确,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不低于200万人,覆盖率不低于33%;2008年实现全覆盖。

  关于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各统筹地区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确定。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元参加,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和其他筹资渠道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于当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缴纳。

  关于补助标准

  按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的40%由财政补助。其中,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保的上述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关于基金构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门诊家庭补偿金、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共同构成。

  门诊家庭补偿金按筹资标准的15%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的本金和利息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

  统筹基金由各级财政对参保城镇居民的全部补助资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纳资金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后的其余部分构成。

  风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

  关于待遇补偿

  住院补偿: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1)起付标准:原则上成年人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不超过150元、350元和550元;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300元。

  (2)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原则上成年人不低于2000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30000元。

  (3)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按一定比例补偿。

  特殊病种补偿:参保人员患规定病种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偿,城镇居民中特殊慢性病种的范围和补偿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风险补偿:

  (1)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

  (2)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原则上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最高累计补偿限额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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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ps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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