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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各区县可互转医保关系
      新闻来源: 南京晨报(2007-12-04)       作者: 端木       发布时间: 2007-12-4  
 

    记者12月3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备受关注的《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今后,参保人员在市区和原五县(即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高淳县、溧水县)之间流动就业的,可以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各区与原五县医保可转移 

    根据该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该市各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规定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经办机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南京市医保中心综合科鲁科长向记者介绍,目前,南京市区与原五县之间是不能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各个统筹区流动时,不能带走原先的医疗保险关系。具体经办医保业务的鼓楼区社会保险所朱所长则介绍,新文件中明确了医保转移规定后,参保人员跨统筹转移就有据可依了。比方说,一位职工从鼓楼区转移到江宁区就业,医保关系就可以转移到江宁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鼓楼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他在个人账户里面的钱一次性退还给他,他再去江宁参保后,便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也是一样,转移到其他统筹区后,拿出个人账户里面的钱到当地参保缴费便接续上医保关系。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能超3个月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自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中止向个人账户划账;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补划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再次缴费的,必须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缴费年限不足退休需补足

    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一位在职职工为例,如果他达到60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只缴了26年,那么他必须一次性补缴4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才能在退休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不再需要缴纳基本医保费,以目前的最低的医保缴费标准计算(1189元×11%=130.8元),4年就需要补6278.4元。而以一名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如果到退休时只缴了6年,以目前的缴费标准为例,每月基本医保费为100元,4年就需要补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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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江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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