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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城乡一体化4月起每月820元
      新闻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 记者张璐 通讯员冯兆君 实习生张妍 王帅       发布时间: 2008-3-12  
 

    新华网天津频道3月12日电 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日发布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全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这是天津市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首次不再区分最低工资标准差别,标志着最低工资分配制度在城乡一体化上迈出重要一步。据了解,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天津市通过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10元逐步调整到820元,年均增长约10.8%。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也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8元。

    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劳动者、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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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ps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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