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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部新规发布 京津须调高最低月工资
      新闻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时间: 2008-1-11  
   

    计入法定假日后,月计薪天数由20.92天调高至21.75天。北京和天津等地的最低月工资须涨20多元不等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1日电: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将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调高至21.75天。为了适应新的折算方法,北京和天津等地可能需要调高最低月工资标准。

    月计薪天数调为21.75天后,按每天8小时算,相应的,月计薪小时数由167.4小时,调高为174小时。

    由于原来北京和天津等地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时,参照的是月计薪天数20.92天,月计薪小时数为167.4小时的旧标准,因而面临调整的需求。

    以北京为例,2007年7月1日后,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

    但在劳动保障部出台最新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后,按照新的计算标准,如果北京市维持73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成每小时的工资,只有4.20元/小时,比其规定的4.36元低了0.16元;如果北京维持4.36元/小时的最低标准,最低月工资应为759元,比730元高出29元。

    一位劳动保障部的专家称,估计北京市不至于调降每小时最低工资,因而只能调升每月最低工资,将最低月工资调高至759元,或者,干脆将小时工资和月工资都提高,并按照新的折算方法匹配。

    这次劳动保障部推出新规,特点是将法定节假日算入工资支付范围。而劳动保障部在《通知》中解释,新方法的依据,是“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的上一个版本发布是在2000年,其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北京和天津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均是以此为依据。

    但是,这一做法不计入法定节假日,因而有悖于国际潮流。而国内的一些城市,如深圳,已经提前与国际接轨。

    2006年7月1日,深圳市确定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89元/小时、850元/月,即是按月计薪小时173.8小时的标准(当时法定节假日尚为10天,现增至11天)。

    还有一些地区,如上海,只对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没有规定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因而从理论上说,也不需作出调整。2007年9月1日起,上海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40元。 (何华峰)

    资料:

 

原规定

新规定

月计薪天数

20.92天

21.75天

月计薪小时

167.4小时

174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

按新方法调整(假定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变)

变动情况

北京

4.36元/小时、730元/月

4.36元/小时,759元/月

每个月涨29元

天津市区

4.4元/小时,740元/月

4.4元/小时,766元/月

每个月涨26元

上海

840元/月

 

可以不动

深圳特区

4.89元/小时、850元/月

 

可以不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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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ps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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