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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讨债”处尴尬 商账追收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新闻来源: 东北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07-1-4 1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但近年民间讨债依然存在。前不久,媒体一则关于“商账追收师”经过培训有望持证上岗的消息,引起了各方关注。然而,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标准目录里,并没有“商账追收师”,民间所谓的“职业讨债人”还不是国家承认的职业。根据工商部门的说法,“讨债公司”目前想要注册绝无可能。

  有关专家指出,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但讨债方式绝对不能超越法律底线。他们认为,虽然目前诸多灰色的民间讨债形式确实亟待规范,但“职业讨债人”的存在,从更深层次反映的却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

  “职业讨债”处境尴尬

  12月27日,当记者费尽周折,与沈阳市一家商务信息公司取得联系时,公司的负责人这么说:“我们实际上是给客户提供商务信息服务。”同时,他也承认:“公司也少量地从事追债服务,帮助企业、个人处理债务纠纷。”当记者准备进一步探寻个中秘密时,对方婉言拒绝了。

  此前,据沈阳市一家媒体披露,沈阳有上百家“讨债公司”打着商务公司、调查公司的名义开展追债业务。

  “这个数据很难确认,因为根据目前的规定,不允许所谓的‘讨债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如果确实有一些商务公司或者调查公司从事讨债业务,最起码是超范围经营,或者是违法经营。”沈阳市一家商业网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韩冰是浙江一家调查咨询服务公司的总经理。据了解,他的公司已经存在10年,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追债。他的公司被称为“全国目前最大的一家追债公司”。12月26日,当记者打电话与他沟通时,他说:“根据我掌握的资料,东北地区以追债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还没有,虽然一些商务公司也涉及这方面业务,但都是小打小闹。”

  调查至此,记者得出结论:目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一些所谓的“讨债公司”或者“职业讨债人”都处在灰色地带。近些年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曾连发几道禁令,禁止任何形式的“追债公司”。

  1995年11月,公安部和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通知》要求,“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2000年6月,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再次重申“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非法讨债活动的打击力度。对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采访时从有关部门得知,目前,这些有关“讨债公司”的禁令依然有效,“讨债公司”的身份依然尴尬。

  “讨债公司”几宗罪

  “国家之所以三令五申,不允许‘讨债公司’存在,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沈阳市公安部门一位同志告诉记者。1995年的《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讨债业务;有的则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还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这些“讨债公司”承办委托收账追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在追债过程中,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

  “‘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国家之所以清理整顿或明或暗的‘讨债公司’,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商账追收师”的误读

  从2006年上半年开始,不断有各种媒体关注着一个新名词:“商账追收师”。各种版本的报道让人无所适从:有消息称,“职业讨债人”有望“持证上岗”;有媒体报道,“职业讨债人”身份即将合法化;甚至有的媒体还给“商账追收师”这一所谓的“新职业”何时登堂入室列出了时间表。直到今天,还有媒体在热炒“商账追收师”。记者进行过采访,所谓的“商账追收师”,根本不是国家推出的新职业。

  事情缘起于一次培训。今年4月,有报道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信用调查师、信用分析师、信用评估师、商务调查师和商账追收师5个信用管理方面的新职业,第一批商账追收师有望于今年6月份面世。

  随后,接续报道接踵而来:北京一家技术培训中心受劳动保障部所属某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委托,培训5个信用管理方面的新职业。另据报道,“商账追收师”的培训课程主要包括商账追收相关法律规范及从业操守、专业商账追收组织和机构、企业信用风险特征分析与防范、非法律诉讼的操作方法、欠款人心理特征诊断及解决方案、外勤追账催收谈判处理技巧等6个方面。商账追收分成企业商务追收和个人追收,目前的培训针对的是前者。

  另有报道指出,这家培训中心曾有人对媒体解释,与现在很多以骚扰、电话威胁等不法手段追账不同,经过培训后的商账追收师将按照严格的作业流程,先是电话催账,再用信函,之后是上门拜访,都不成功再采取法律手段。

  有关“商账追收师”的消息被一点点放大。有报道指出,“商账追收师”国家新职业发布后,在制定完职业标准和题库后,某些省也有望进行“商账追收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和鉴定。

  随之,有关方面对“商账追收师”产生了种种争议。引人注目的是,不久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声称,“商账追收师”还不是国家承认的职业。劳动部门表示,所谓“商账追债师持证上岗”的表达并不确切。一般意义上说,持证上岗指的是从业者通过相关的职业资格鉴定,获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而劳动部门目前还没有发放过“商账追收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鉴定中也不存在这一行业。

  12月26日,记者打开劳动保障部的“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在已经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目录”中,并没有找到“商账追收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没有听说过这个职业。

  随后,记者打通了北京这家技术培训中心的电话,称想参加“商账追收师”的培训。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回答,第四期培训班将于2007年1月开始。她说:“目前,培训后拿到的是一份‘职业培训证书’,不是‘职业资格证书’。”记者了解到,获取这个“职业培训证书”只能证明参加过相关培训,证明“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不能作为职业资格的准入证明。这家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规定,拿到‘职业培训证书’要想在大城市注册(‘讨债公司’)现在还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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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新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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