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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高温停工劳动者薪水不能少
      新闻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徐志良       发布时间: 2007年7月31日  
   高温天气给企业生产和职工健康带来不小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日前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高湿工作引起中暑,并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市总工会主管安全生产部门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夏季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强度较大,可能会发生中暑甚至死亡事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

  据悉,上海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总工会,不久前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和部署,切实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要在继续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积极改善施工作业环境以及食堂、浴室、农民工宿舍等生活条件设施;接收遭受急性职业性中暑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应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会诊,并做好职业性中暑的报告工作。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得少于10元的高温津贴。

  上海市总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特别强调,符合高温日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应按照实际高温日天数,以日计算,有几个高温日,就发几天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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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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