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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将从五方面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闻来源: 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8月29日  
   江苏是全国唯一在国务院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意见之前就全面推行这项制度的省份。记者从8月27日召开的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我省在认真梳理、对照的基础上,抓紧调整完善制度,确保所有城镇非从业居民最大限度地受益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县以上城镇居民将全部纳入居民医保 

  我省明确,县城以上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政策。据了解,目前省内有少数统筹地区将城镇居民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407万城镇参保居民中,有185万人参加的是新农合。鉴于这些地区在省政府文件出台前已作出安排,目前可仍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运行,但要做好将县城以上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准备,原则上从2009年起将县城以上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职高、中专、技校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国务院文件明确,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目前我省有部分统筹地区未明确将职高、中专、技校学生纳入,个别统筹地区未将就业年龄段的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我省明确将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职高、中专、技校生等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不出现制度覆盖空白。 

  筹资标准不能低于150元 

  国务院文件要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省政府文件明确,县城以上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少数筹资水平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地区,要在完善制度过程中调整筹资标准,不能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同时,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政府补助所有参保居民 

  国务院文件规定,政府对一般参保居民,低保、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等困难居民的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分别给予不低于40元、50元和100元的补助。 

  目前,我省有少数统筹地区没有实行普惠制的财政补助政策,有部分统筹地区对参保少年儿童和困难对象的补助标准低于国务院文件规定,都将按国务院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对所有参保城镇居民都应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高一些,一般居民参保的补助标准可掌握在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但不宜超过50%。 

  居民医保要兼顾门诊大病 

  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都明确,城镇居民医保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方式。全省绝大部分统筹地区制度设计符合要求,但个别统筹地区对参保居民只保障住院费用支出。少数地区起步阶段的门诊大病病种偏少,保障水平偏低,参保城镇居民受益面偏窄,特别是大重病、慢性病患者个人负担仍相对较重。对于这些问题,我省要求各地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筹管理是确保城镇居民医保持续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我省明确,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补偿水平的确定,要从保障城镇居民合理的医疗需求角度出发,降低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扩大受益面,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在基金的结余上要把握“略有”原则,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10%,以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据了解,为推动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省财政今年在预算中安排了1.2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对薄弱地区的补助,目前已拨付了70%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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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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