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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明年将实现基本医保全覆盖
      新闻来源: 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 朱国荣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21日  
   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此外,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中医保未落实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本市引进人才配偶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无医保人员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保。

  同时,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将本市近年已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资金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投入相结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承担。政府对每一位参保人员实行普惠性补贴,同时对“低保”家庭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

  ●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60-70周岁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18-60周岁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登记缴费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今年登记缴费时间延长到明年3月20日。

  中小学校在册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和代为收取个人缴费。其他人员凭有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或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不需要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直接纳入居民医保制度。

  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待遇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70周岁以上的,住院报销70%,门急诊报销50%。

  ●60-70周岁的,住院报销60%,门急诊报销50%。

  ●18-60周岁的,住院报销50%,门急诊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的部分报销50%。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报销50%,门急诊报销50%。

  为鼓励“小病进社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原“家属劳保”医疗待遇。

  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持就医凭证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个人垫付,事后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在实施初期,暂不能领取就医凭证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事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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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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