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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将随工资同步提高
      新闻来源: 新华网       作者: 金鑫       发布时间: 2008年4月2日  
      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市今年提高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并按照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今年1月1日起,职工因工或因并非因工死亡丧葬费调整为4450元,比原标准提高3450元;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2225元,比原标准提高1925元。据了解,今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每年将随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而同步提高,实现正常调整。
 
  此次调整前,天津市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是1995年制定的,分别为1000元和300元。在当时,对补偿职工丧葬费用支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丧事中职工负担的火化费、殡仪车、骨灰存放、礼厅告别、骨灰盒、寿衣等各类费用支出均呈上升趋势,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已明显偏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为此,天津市对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作了调整。

  按照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工或因并非因工死亡,要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丧葬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要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丧葬补助费。以200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25元计算,2008年职工丧葬费标准为4450元,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225元,比原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与以往不同的是,根据规定此次调整的各项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均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从而由过去的定期调整改为动态调整。随着本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关待遇水平也将随之逐年予以调整。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丧葬补助费中提到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以职工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下列亲属:一是职工的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是职工的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是职工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四是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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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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