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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规定:企业须设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新闻来源: 楚天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08年4月30日  
     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昨日(28日)召开的湖北省劳动仲裁工作会议上,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胡新时要求,企业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陡增。今年1季度,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共处理案件390起,比去年同期增长3倍,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7倍。胡新时认为,5月1日起,劳动仲裁不再收费,估计案件数量会继续大幅增长。

  胡新时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调了调解的作用,因此,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能解决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纠纷。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也将被赋予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及时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

  胡新时要求,要确保结案率在95%以上,对农民工、工伤案件和集体争议案件优先处理。

   新旧交替期 莫错过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仲裁时效延长至1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处长段万和昨提醒,交替时期劳动者维权,不要错过申请仲裁时效。

  段万和说,凡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无论受案范围、处理程序和时效,一律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新法执行。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4月30日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2个月。如果5月1日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同时,不管劳动争议何时发生,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均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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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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