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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规定今年企业职工工资最低比去年涨7%
      新闻来源: 大河报       作者: 李红       发布时间: 2008年6月2日  
      29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2008年工资指导线,今年,企业职工工资最高能涨两成多。工资水平偏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职工涨工资也不能低于7%。 

    河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今年是第5次发布,企业可据此合理确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以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最新发布的指导线分为基准线18%,上线为22%,下线为7%,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按照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围绕工资指导线基准线18%确定。工资水平偏高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超过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

    工资水平偏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原则上不得突破上线。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控制工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能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7%,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表示,各类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全面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署专项工资集体协议并经过劳动部门审查。

    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生产经营形势预测、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署专项工资集体协议,并经过劳动部门审查。

    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要与工会方开展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并履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增长的有关条款,保证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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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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