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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出台就业社保特殊政策 以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新闻来源: 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 2008年7月30日  
      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切实开展失业救助、给予社会保险扶持,四川省政府日前出台特殊政策,以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汶川特大地震造成四川1.6万余户企业受灾,因灾增加城镇失业人员37.2万人,失去收入来源的农村劳动者115.2万人。

    工伤、医疗、养老保险支出骤增,征缴锐减,灾后重建中劳动保障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

    为此,四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制定了多条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该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些政策措施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制定的,它的出台为灾区恢复重建做好了政策准备。

    据了解,该《意见》扩大了就业援助的范围、加大了就业援助的力度,规定就业援助对象包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人员,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等。

    在公益性岗位开发中,明确把灾后重建所需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纳入公益性岗位,对安排在这些岗位的人员由政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

    在失业救助、社会保险方面,《意见》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下调失业保险缴费率。单位由原来2%下调为1%,个人由1%下调为0.5%,下调期限1至3年;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因灾破产、关闭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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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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