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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职工非工死亡多发放8个月工资
      新闻来源: 重庆商报       作者: 金蓉       发布时间: 2008年9月2日  
 
职工非工死亡多发放8个月工资

  重庆市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待遇提高。市政府常务会昨日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从下月1日起,重庆市企业职工,包括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发放金额从目前发7个月的工资或养老金上调为15个月的工资或养老金。按照新标准,企业职工死亡标准可提高8800元~1.4万元。

  人均提高8800元~1.4万元

  目前,重庆市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可享受两项待遇: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由企业向死亡职工直系家属发放死者7个月的工资或基本养老金。按照这个标准,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下同)人均约1.4万元,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待遇人均约1万元。

  而根据新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后,2000元丧葬费标准维持不变,提高部分在一次性救济金上,从目前发放7个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上调到发放15个月的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月工资或养老金,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或养老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标准,企业在职职工的死亡待遇,人均可达到2.8万元,比旧标准多1.4万元;而参保企业人员的死亡待遇,比旧标准人均多8800元,可达1.84万元。

  新标准惠及个人参保者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明确,除了企业在职职工、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人员的死亡待遇也同时提高到该标准。这些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据悉,领取城镇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和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在企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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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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