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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奉贤一公司辞退怀孕女工被判补偿
      新闻来源: 解放网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11日  
    女职工在怀孕生产期间遭到辞退,公司还拒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一场劳动争议纠纷最终诉至法庭。记者获悉,上海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

  2004年2月9日,26岁的李小姐应聘到某贸易公司工作。2005年1月5日,李小姐与公司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当年年底。近两年的工作使李小姐与公司感到比较满意,双方遂于2006年2月10日再次将劳动合同延长一年。期间,由于工作出色,李小姐被聘任为采购部副经理。每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然而在工作期间,公司未按规定为李小姐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对此,李小姐一无所知。2006年4月,李小姐怀孕,11月初感到身体不适,遂向公司请产假。2007年1月26日,李小姐在医院分娩,当其出院结帐时才发现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致自己多付了应由医疗基金支付的1435元。4月2日,李小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随后因照顾小孩获准休假三天。令李小姐想不到的是,4月18日,她收到了公司邮寄的退工单。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小姐向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小姐住院费1435元,三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公司对此不服,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李小姐的上述费用。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李小姐的怀孕期内以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出具退工单,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李小姐在哺乳期结束后,向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000元,应视为其同意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消除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按照规定支付其三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另外,李小姐系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在为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故理应对其生育住院医药费在由医疗基金支付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据此,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某贸易公司支付被告李小姐经济补偿金6000元、医疗费人民币1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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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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