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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首例档案丢失侵权赔偿纠纷案一审宣判
      新闻来源: 红网       作者: 刘怡斌 曾妍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27日  
 

    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档案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宁俊勇为此将长沙大吉门窗集团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以档案丢失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长沙大吉门窗集团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宁俊勇补建档案,并交给原告宁俊勇。

    该案是湖南首例因人事档案丢失而要求赔偿并判决的案件。

    近年来,一些企业在保管职工档案时对档案内的文件丢失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企业几经撤并转制,档案的管理上出现了不少漏洞。本案中原告宁俊勇于1971年6月参加工作,1984年11月由建湘瓷厂调入第一卷闸门厂(即现在的被告长沙大吉门窗集团公司),1987年2月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8月原告需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找到被告要求提供档案,才得知被告不慎将原告的人事档案遗失,被告的劳资科出具了证明一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移到原告所在的办事处,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又疏于管理,将原告的档案遗失,原告遂向雨花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补建档案并赔偿损失。

    该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本案中,被告方劳资科曾于200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内容为:“宁俊勇,男,出生1954年10月12号,参加工作时间为1971年6月,1984年11月由建湘瓷厂调入我单位工作。1986年4月本人申请停薪留职,后作自动离职处理,1991年由于两厂合并,在清理过程中档案遗失。特此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据此,该院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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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季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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