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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如何“玩”劳动合同
      新闻来源: 无锡日报       作者: 果一 实习生彭帆       发布时间: 2008-3-25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每月应向职工支付两倍的工资;满一年不订合同的,即视为双方已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条款明明白白地写在今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里。但近日记者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信访接待部门采访时却听到不少投诉:为规避相关法律责任,一些老板在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有不少“花招”。

  花招之一:掐头去尾

  [招术]工龄计算“从零开始”

  这一招是老板利用员工们想“保饭碗”的心理,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计算工龄,由此抹掉老职工以往的连续工龄,连单位拖欠的节假日加班费等也一笔勾销。由此,用工单位可“节省”一大笔开支。

  [投诉]追讨13年工龄 一“城市美容师”申请仲裁

  “哪怕砸了饭碗,也要打官司讨公道”,48岁的孙贤凤如是说。她向本报反映,来锡打工后一直做环卫工作,节假日也不休息,可从没拿过加班费。过去单位不肯跟外来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单位主动提出订合同的事,大家都很开心。“我在无锡整整干了13年,没想到,单位对以往的连续工龄不认账,并拿出一份空白合同让员工签名。单位负责人说想干的就签合同,不想干的可以走人。对这一做法,外来民工都有意见,可大家都是四五十岁的人了,不签合同就等于砸了自己的饭碗,进退两难。”

  孙贤凤请了律师打官司,现已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依法向单位追讨过去13年的工龄,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过去多年的加班费。

  [支招]民工社保可追诉视其用工“身份”区别对待

  权威人士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对以往的连续工龄及其社保缴费有追诉的权利,但在实施中要视其具体用工“身份”区别对待。如果劳动者过去不属劳务工对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其工资列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可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溯至1995年1月1日止。凡用人单位在2001年1月1日前使用劳务工时,有劳务费开票凭证或劳动部门对劳务工的审核凭证或劳务协议等依据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2002年之前社会保险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将不予支持,但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补缴的请求予以支持。

  花样之二:上屋抽梯

  [招术]利诱员工作“承诺”

  在手法上,以“个人参保、单位补贴”的名义诱导外来民工,让其尝到“甜头”再写下不追究参保问题的承诺书。这样老板既能逃避社保缴费,又断了员工反悔、投诉的后路。

  [投诉]一纸个人“承诺书”机修工要求参保遇麻烦

  去年9月来锡打工的机修工小史近来很郁闷。有个安徽老乡告诉他,在无锡参加社会保险满10年的就可在这里落户了。前几天,当他向公司提出参保要求时,老板不答应。

  小史反映,他所在的公司只有三十多名职工,大多是外来人员。去年年底,老板表示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又说外地人在无锡参保缴费将来是带不走的,签了劳动合同也没多大好处。后来,老板说每月给大家发点社保补贴费,条件是每人必须写个承诺书。文中说明个人已在老家参保了,现在公司拿了社保补贴,并作了决无虚假、决不反悔的承诺。不少民工们觉得这样实惠,就照着做了。小史说,原来他的工资是1400元,今年起每月加了100元“社保补贴”。但在个人承诺书中,他按老板的要求,把工资写成1200元、参保补贴300元,当时没想到这里面有诈。现在老板表示,要么维持现状,要么按1200元的工资标准签订一年合同,参加社保。这让小史进退两难。

  [支招]私下“协议”无效力 参保缴费属强制性义务

  对小史的自愿承诺书,权威人士认为不具有合法效力。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这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任何私下签订的不参保协议和个人参保承诺,都是违法行为。

  有关人士介绍,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在劳动者工资之外另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劳动者以个人名字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一旦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费用,或者要求补缴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缴费的差额,以及要求将个人参保改为单位参保的,劳动保障部门都将作出这样的裁决: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双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给用人单位。像机修工小史作出的承诺就吃了大亏,等于无形中自行降低了200元工资。

  花招之三:金蝉脱壳

  [招术]

  一些老板使出这一招,是因为单位需要用工又不愿与每人签订劳动合同,就将部分“老人马”改为劳务派遣工。这样单位不仅把因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转移到了劳务派遣机构身上,又可以获得得心应手的劳动力。

  [投诉]工龄满10年 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合同

  来自市区一家电子公司的张先生反映,他今年50岁,已在公司干了11个年头。今年年初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他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料公司没答应,还让他与数十名老职工一起,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两年工的合同,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留在公司工作。张先生说,自己的岗位很理想,收入也不错,原想签个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在公司干到退休,在无锡拿“退休工资”。“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缴费,大多是断断续续的。”张先生反映,现在公司只管用人,对这批劳务派遣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不予关心。劳务派遣公司服从用人单位的需要,常常把派遣人员在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上调来调去。每次调换单位,派遣公司都借故拖延办理社保缴费,通过打“时间差”,把用工单位支付的社保费占为己有。张先生透露,现有多家劳务派遣机构向该公司输出劳力,出现劳务派遣工与单位职工“同工不同酬”,以及故意压低社保缴费基数等问题。其中还有一家是外地执照,通过无锡同行“转派遣”到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参加的是外地廉价的“农保”,却在无锡按职工社保标准收费,派遣公司大赚昧心钱。

  [支招]“新规”提高了门槛为劳务派遣上了“紧箍咒”

  有关人士介绍,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用工形式,目前全市已有十多万名劳务派遣员工,分布在锡城数千家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使传统的雇主与员工双方劳动关系,变成了“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的三方劳动关系,但由于缺乏管理标准,劳务派遣中出现了“同工不同酬”“压低参保缴费基数”及“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等问题。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等各方面作出了严格限定,首次提高了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明文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些规定,被认为给劳务派遣行业上了一道“紧箍咒”。

  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表示,对劳动者有确实证据的投诉举报将100%立案查处。对严重违规的劳务派遣机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链接

  [律师观点]

  A、工龄“归零”不能改变“连续劳动关系”事实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把老职工工龄‘归零’的做法是违法的。”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屹认为,今年以来,有的单位在签订劳动合时或先辞退员工或要求员工辞职,然后才签订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就把职工过去的连续工龄一笔勾销了。其实,《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在形式上以“主动辞职”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连续劳动关系”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B、面对形形式式“霸王合同”劳动者要敢于说“不”

  法律工作者提醒,面对各类“霸王合同”“霸王条款”,劳动者要敢于说“不”。有些员工怕失去工作不得不按照企业的意图去做时,应该学会温和维权。可以大家一起去找单位工会协商,让工会组织出面与企业协商,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反映求助。一旦签订不公平合同,将来出现劳动纠纷,除劳动者能证明是在被胁迫或欺诈下完成的签字,或已签订的合同中有违法条款该合同无效外,其余情况下,仲裁部门仍将劳动合同规定内容作为有效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的签字就是“协商一致”的证明。

  C、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捧上“铁饭碗”

  有关人士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性裁员。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它有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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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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