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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金随劳动合同解除"蒸发"“成都第一案”受瞩目
      新闻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高柱       发布时间: 2008年4月1日  
 

    “公司凭什么借改制之名在解除了我们劳动关系后,还迟迟不退还我们在岗期间从工资中被扣取的‘风险金’?”3月25日当天,在成都金牛区法院宽敞的大法庭上,成都某电子公司原55名职工,要求公司退还5年间他们被扣的“风险金”总计40余万元。

    据悉,为了与公司对簿公堂,这55名员工之前准备了55份重达10多公斤的起诉书。“风险金”随“劳动合同”解除“蒸发”。

    这55名职工原是成都某电子公司的员工。1999年4月起,公司从每人每月工资中扣取80元作为“风险金”,2000年3月,增加为每人每月150元。从2003年7月到2004年4月,又改为120元。5年来,这50多名员工总共被扣了40多万元。

    去年6月底,这家公司改制以后,陆续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8月17日,解除了12人的劳动合同,9月6日又解除5人,剩余的人虽然现在还没有与公司签订协议书,但已经进入解除合同的“议事日程”。

    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认为,既然公司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就应该退还“风险金”,但公司负责人称,“风险金”已在年终奖金中返还,公司不额外再给员工付风险金。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员工上班期间被扣“风险金”,在实际上已成不少企业的潜规则,在岗员工尽管对此有意见,但大多保持默认态度。“可我同你企业没有劳动关系了,你为何还扣着‘风险金’不退给我?”在该企业工作了20年的李长其对记者说。

    职工10公斤状纸感动律师免费维权

    为了讨要回“风险金”,去年9月24日,55名员工派出的8名代表提出了劳动仲裁,但由于已经超过仲裁申诉时效,被驳回了。对此,55名员工表示要通过法律手段讨要“风险金”。

    今年1月2日,55名员工派出的8名代表抱着近10公斤重的起诉书,走进了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免费为他们打官司的律师赖新民告诉记者,他帮55名原告准备好起诉书后,其数量让他感到惊奇———55份起诉书加在一起,总页码接近3000页,总重量更是接近10公斤,一次提交如此众多的起诉书十分罕见。

    “我们肯定会胜诉的,因为《劳动合同法》里已有明文规定,企业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除员工的酬劳作为风险金!”赖新民律师对打赢官司很有信心。

    企业辩称:“风险金”已作奖金发放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该公司之前已将扣的“风险金”作为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给了员工。公司方有关负责人解释,确实在工资条上注明了“风险金”这一项,后来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公司制定出新的考核办法,工资条上的“风险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金”,公司在下个月发工资时,已作为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给了员工。但员工们并不接受这一解释。

    律师说法:代扣“风险金”属违法行为

    记者在现场看到,由于各执一词,此案双方庭上各诉主张异常激烈,原计划上午结束的开庭审理,一直持续到中午1点,下午又继续开庭,到记者6点发稿时还未结束。但在庭外,当地司法界不少人士对55名职工的诉求给予了支持。

    四川平衡律师事务所李光耀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此,他认为,成都某电子公司代扣劳动者工资属非法克扣行为。他还说,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的义务。并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需支付工资报酬总额的25%作为经济补偿。

    四川坤维律师事务所于全律师也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帮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等,除此之外,公司代扣劳动者工资都属于非法克扣行为。

    记者了解到,这是自《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成都市第一起有关劳动纠纷的诉讼案件。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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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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