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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一家公司伪造培训发票 向讨薪员工"索赔"
      新闻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拱劳监 汪垠翁 浩浩       发布时间: 2008年4月10日  
      新华网长三角频道4月10日消息: 员工因为加班吃不消提出辞职,向公司索要被拖欠的1.83万元工资,没想到公司却反而要她支付3000元培训费和5000元违约金。

    乍看起来,这件事情挺“棘手”。不过,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很快就发现,该公司拿出的培训费发票竟然是伪造的,于是责令其支付欠薪

    执法人员说,除竞业限制约定和服务期约定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公司拖欠工资还索违约金

    前几天,杭州百灵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于小姐气冲冲地走进了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拱宸桥街道监察中队。

    她反映,因为经常加班身体吃不消,提出辞职。她拿出一张详细清单,被拖欠的工资近4500元、没支付的加班工资11800元、被扣压的去年年终奖金2000元,总共1.83万元。

    “现在,我不但拿不到这些钱,公司负责人还要求我支付3000元培训费和5000元违约金。”她气愤地说。

    公司竟伪造一张培训发票

    1.83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执法人员立刻展开调查。

    百灵鸟公司一位姓潘的负责人赶了过来。他强调,公司之所以扣着于小姐的工资,是因为公司以前花3000元钱给她专业培训。之后,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从去年1月1日开始到今年12月31日止。合同上写明,如果提前辞职,必须向公司缴纳5000元违约金,双方签字认可。潘先生果真拿出了一张3000元金额的培训费发票。

    不过,执法人员发现这张发票上的日期是今年3月21日,而于小姐是2006年12月2日进公司的,不可能准备走人了还接受培训。另外,发票上没有培训单位的名称和公章。

    执法人员几个问题提出来,潘先生就有些扛不住了,最后不得不承认这发票是伪造的。

    这样,公司培训费索赔就不成立了。而至于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合同约定的5000元违约金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公司的确还没有支付于小姐今年2月和3月的工资。

    同样因为缺乏相关依据,于小姐要求的年终奖金和加班工资也不能兑现。最后,执法人员作出决定,百灵鸟公司向于小姐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共3000元。

    劳动者付违约金有两种情形

    对于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其实《劳动合同法》已经作了很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了上面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使形成书面协议也是无效的。”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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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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