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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行员情绪动荡成民航安全隐患 航空业也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
      新闻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练情情       发布时间: 2008年4月18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指出,《劳动合同法》过分关注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问题,而对飞行员资源稀缺的航空业缺乏调整能力。

    从强行辞职到对簿公堂,再到返航事件,飞行员情绪的动荡已成为我国民航业飞行安全的隐患之一。昨日(17日),广州代理过飞行员辞职事件的律师、人力资源专家与部分航空公司的代表共同在穗召开“《劳动合同法》下飞行员辞职法律问题”的研讨会。

    会上某民航航空公司代表提出希望飞行员的流动问题能够实行“转会”制度,不要进入劳动仲裁和法庭。而飞行员的代理律师则针对航空公司提出的天价培训费进行了一一对证,认为合理的培训费不包括复训、转机型及带飞的费用。

    天价培训费究竟怎么算

    究竟一个飞行员辞职需要支付多少培训费用?带飞是指飞行员从副驾驶到机长这段时间的驾驶操作,那么,副驾驶本质意义是培训还是工作?带飞需不需要给付培训费?目前正代理着四起飞行员辞职索赔官司的律师刘继承称需要与航空界人士商榷,但在场的航空公司代表则回避了这一问题。此外,刘继承还认为,由于大部分转机型,都并非出自飞行员本人意愿,而是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商业计划强制要求的,也不应计入索赔的培训费中。

    专家:航空业也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指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飞行员被迫辞职,不但不必支付培训费,甚至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赔。”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在之后的15天内需把人事档案转交劳动部门。“也就是说45天内,航空公司应该交出飞行员的档案,否则飞行员可以索赔。”肖胜方说,虽然是这样规定,但实际上中航空公司一般都会超期扣留离职飞行员的档案和飞行执照,这也有航空业的特殊性,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考虑到的。因此,肖胜方指出,《劳动合同法》过分关注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问题,而对飞行员资源稀缺的航空业缺乏调整的能力。

    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现广州人力资源管理人协会会长吴晖则认为,航空业也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他反对将飞行员的在职培训费用计入违约金。

    呼吁建立飞行员“转会”机制

    某民航航空公司法务部经理坦承,现在飞行员闹情绪的情况的确已经影响到整个航空业的飞行安全。“我们赞同飞行员‘转会’制度,飞行员辞职后应赔偿的培训费用由新东家支付。我们希望民航总局下文,具体规定飞行员从老东家到新东家应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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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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