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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公平就业:最高立法机关重视消除就业歧视
      新闻来源: 新华网       作者: 周婷玉 崔静 邹声文       发布时间: 2007年6月26日  
   就业,给我们一个公平的起点——最高立法机关重视消除就业歧视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 6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大家在发言中强调,就业促进立法要坚决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就业歧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禁止就业歧视成为最强烈的声音。 

    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许多人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最高立法机关反映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并建议草案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 

    比如有人提出,目前国企用工普遍分正式工和非正式工。“非正式工被视为二等公民,在待遇上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 

    还有人提出,目前很多政府机关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往往有户籍、年龄等要求,而这些要求与工作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就业歧视。” 

    在种种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特别关注。有人在意见中指出:“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 

    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虽有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为此,许多人提出,“草案应针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并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就业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顺应民意,草案新增一章规定“公平就业” 

    社会各界对消除就业歧视的呼声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并于6月11日、6月19日两次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以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如何消除就业歧视、确保就业公平,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正在审议的草案在总则中对就业歧视作出原则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草案特别增加了“公平就业”一章,从不同方面着力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消除就业歧视,劳动行政部门应“主动出击” 

    尽管目前的草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是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草案目前原则规定了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很有必要,但对于就业歧视,草案目前主要是先由求职者进行投诉,然后才能得到处理,没有体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防止歧视情况发生的主动监督职责。”倪岳峰委员提出,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而应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为此,他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平等就业、防止歧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关于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的条款可能难以操作,因为没有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该负什么责任,该怎么处罚。”韦家能委员建议,相关规定应该具体一些,以便为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受理就业歧视案件后提供处理依据。 

    “草案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这非常好,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宗旨。”王学萍也高度评价了草案目前在公平就业方面的规定。 

    “但我建议在草案中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一款中增加‘地域、户籍’两项。禁止地域歧视、户籍歧视,是为了打破地域就业壁垒和城乡二元就业结构,促进平等就业,同时也与草案中有关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不受歧视的规定相呼应。” 

    性别歧视愈演愈烈,女性就业呼唤法律撑腰 

    也许是女委员的原因,张美兰特别关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问题。 

    “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愈演愈烈。2005年3月的一项调查显示,女大学生毕业时只有5.5%的学生认为求职顺利,承认受到性别歧视的高达32.75%。2007年初,一所高校针对女性就业进行的调查显示,70%的女性认为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况,60%的男生承认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张美兰在分组审议时,一口气列出了好几组调查数据,证明就业性别歧视的普遍存在。 

    张美兰还分析了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女性就业的两大因素:第一,就业之后女性要面临婚嫁和生育的问题,在这期间还要保证其工资,无形中增大了企业运营资本;第二,很多工作男女都适应,但男性在体力方面有相对优势,所以单位更愿意录用男性。“随着就业市场压力的增大,女性就业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她为此建议,就业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考虑对录用女性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

    就业促进法强调公平就业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够充实,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并以专章集中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公平就业”一章,作为第三章,规定如下内容:(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4)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就业促进法草案吸收各方意见后首次“亮相”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 就业促进法草案吸收全国意见后,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充分吸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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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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