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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原则通过《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
      新闻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08年1月24日  
     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护士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施行以来,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着重完善或增加了有关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保障残疾人依法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兴办康复机构;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教育给予资助;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免费提供就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修订草案还对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护士是医疗卫生专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为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护士条例》。条例草案对设立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优秀护士的表彰和奖励等作了明确规定;草案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在保障护士权益、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中的责任。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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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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