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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拟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可与低保衔接
      新闻来源: 大洋网-信息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2月1日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如果因案件致残而生活无着,有没有可能得到民政救助?广州市政协委员黄荣康就此问题递交提案,建议广州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记者从市民政局的答复中获悉,目前国家正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一旦国家制度出台,广州也将结合实际制定同类制度。

  民事获赔率仅五成

  黄荣康在提案中介绍,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自2003年至2006年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878件,判决民事赔偿金额共计14377.35万元,但同期执行该类案件2046件(含2003年前旧存案件),执结金额仅7259.40万元。“即从总体上讲,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获赔率只有一半左右。从个案上讲,有些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只能得到极少的赔偿和完全得不到赔偿”。

  黄荣康说,许多被害人是其家庭主要甚至唯一的劳动力和经济收入来源,被害人致死或致残后,如果因被告人无钱赔偿又不能得到社会救济,被害人家庭生活将陷入困境乃至绝境。他认为,预计每年广州地区的救助金总额在60万元左右,完全在可承受的范围。

  提案提出,该救助制度可纳入民政部门扶贫济困和社会救助工作范畴。建议由政府根据本地区上年度刑事被害人不能获赔的统计数据和情况,按本地取最低工人工资标准,确定每年的专项救助金总额,单独列入财政预算。

  救助标准可与低保衔接

  广州市民政局对提案的答复称,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对因刑事被害而导致生活困难、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本市户籍群众,已经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答复同时指出,由于民政部门对诉讼进展、刑事被害人数量、困难情况以及刑事加害人是否有赔偿能力、履行能力大小等相关资料皆难以掌握,对于每年所需财政资金、刑事被害人认定、刑事加害人情况核实等,均存在操作性障碍。

  市民政局表示,待该国家救助制度建立实施后,广州有关部门即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广州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明确广州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审查和实施主体、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资金来源、申请程序等问题。

  市财政局也对提案表达了相关意见。认为应当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属于“救助”意义范畴,不等同于“国家赔偿”,也不等同于“补偿”,救助对象应是基本生存条件受到影响、且经过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市财政局提出,其救助标准可与广州低保人员待遇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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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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