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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三支一扶"大学生补贴标准将提高
      新闻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解丽       发布时间: 2008年4月23日  
      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和人身意外险额度都将有所提高。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随着首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更完善的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也将正式出台。

  据了解,“三支一扶”是指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通知》指出,各地应适当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统筹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的报销问题,并提高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度,中央财政也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西部地区予以支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将获得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服务期满后相关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衔接政策也同时发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务员招考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岗位面向“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公开招聘,原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优惠政策。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以外的地方,当地公安、人事部门应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和就业单位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放宽相关政策。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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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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