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新闻网
网站首页 新闻频道 工作频道法律频道用工环境 理论探讨 专题总汇 图片总汇   网上书店
中国劳动保障报数字报 劳动保障论坛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 地方之窗 报纸广告 关于我们 合作投稿
大赛作品
新闻频道
头条看点 | 热点新闻 | 专题报道 | 言论评论 | 社会生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在线访谈 | 网上直播
  当前位置: > 劳动保障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热点新闻 > 综合经济
   

  从1257万到134万 国家鼓励飞行员有序流动?
      新闻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时间: 2008年4月30日  
      随着二审法官法槌敲落,终于敲定了“天价飞行员”郑志宏的“赎身费”1335555.05元人民币,他的飞行员技术档案也相应可以移走。这场耗时1年的雇主诉员工案,媒体都以各自的解读画上了句号,但结语无一例外都剑指“飞行员流动体制”。
    
    近年来,由于飞行员辞职或跳槽引发的纠纷屡屡发生,这类纠纷一般都是飞行员要求解除和航空企业的劳动合同,双方最终对簿公堂,航空企业要求飞行员支付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培训费、违约金和补偿金等等,法院最终的判决为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
    
    为此,2005年,民航总局联合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明确飞行员的“新东家”要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老东家”支付费用,跳槽飞行员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将被禁止飞行。
    
    此《意见》一出,一些业内人士就结合国家民航总局为飞行员换发全国通用飞行驾驶执照举措,分析认为此举目的就是鼓励飞行员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但,商业飞行员长期被视为各航空公司的“国有资产”,飞行员与雇主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其人力资本价格长期未获市场化估值的事实,让有序流动仅限于希望而已。
    
    而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争论最激烈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却走向另一个方向:雇主纷纷认为此举增加了解雇难度,对企业不利。一边是雇主希望增加雇佣员工的操作空间,一边却是希望合同真如字面呈现的“无期限”,这种戏剧化的雇主心态为何会出现在实施同一部《劳动合同法》的社会呢?
    
    易才集团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著名人力资源实战专家翟继满日前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办的中龙沙龙上说,近年来航空事业的飞速发展,大批飞机的引进,飞行员资源成为发展短板。而高额的培训费用个人很难承担,绝大多数是由航空公司出钱委培。再者,我国飞行员的引入不像美国,可以从空军退役人员中直接雇佣。所以飞行员成为企业发展和竞争中非常重要的“稀缺资源”。像机长正驾驶兼A类飞行教员的郑志宏更是航空企业争夺的目标对象。
    
    在人力资源管理仍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的民航业里,有效留人就成为最大的问题。而盘根错节的关系,让飞行员付出与收益失衡,造成劳资冲突不断。相对于航空公司,“弱势”的飞行员要改善这种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没有与新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谁来为违约买单就成为对簿公堂的原因所在了。
    
    航空公司之所以开除巨额违约金,就是吃定飞行员拿不出,只能选择继续服务。从郑志宏案来看,这只是航空公司的一厢情愿。终审把1257万元的违约金降低到约134万元的培训费补偿,正如该案主办法官所说,就是希望作为判例,鼓励飞行员的有序流动。
 
 共1页  1 
编辑: 姜伟伟
 文章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版权声明:

      1.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发布的作品,版权属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未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利用其他方式使用。违者,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如果需要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发布的原创作品,请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网络新闻转载协议。
      3.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互联网新闻转载协议的单位,必须在协议授权范围内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站作品,并注明作者署名和“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作品:系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的原创内容。
      ※ 联系方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电话:010-84229199

       


      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Copyright © 2000-2006 labour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 05069356
      制作单位: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网站服务信箱:ldbwlb@126.com
      电话:010-84229199 传真:
      010-8422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