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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新规:被开除公职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新闻来源: 新华社       发布时间: 2008年7月24日  
      司法部21日对外公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该办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办法还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

  除被开除公职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外,办法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等也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律师不得代理涉及本人及亲属案件

  司法部21日对外公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办法强调,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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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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