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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新闻来源: 新华社       作者: 刘铮       发布时间: 2008年1月2日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部法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分总则、调解、仲裁、附则四章,共五十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现行劳动争议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但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为解决这些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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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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