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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鉴定办法拟修订 单位阻碍诊断可罚20万
      新闻来源: 新华网、京华时报       作者: 叶洲       发布时间: 2008年1月17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用人单位责任

    新华网1月16日消息 卫生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与修订稿同时发布的修订说明指出,本次修订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六个方面的修改。其中,在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修订稿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内容,包括举证内容、时限、假证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等,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 

   卫生部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新华网1月16日消息 卫生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书面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29日。

    阻碍职业病诊断可罚单位20万 

    即日起,卫生部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开始征求公众意见。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阻碍疑似职业病人申请诊断的,阻碍诊断机构进行调查的,将面临5万至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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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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