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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劳动者权益何谈“过分”
      新闻来源: 四川日报       作者: 袁晨光       发布时间: 2007-7-5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其立法宗旨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以为,这种立法初衷是完全正确的。

  在立法过程中,由于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因此在一审草案公布之前,遭到一些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反对法律“过分”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对此,笔者不禁要问一问这些企业家代表,何为“过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当前,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难道这就是正常的?现在,国家只不过是通过立法来保护劳动者这些曾经遭到侵害和今后可能遭到侵害的正当权益,怎么就叫“过分”呢?

  再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似乎与“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并无必然联系。如果一定要说有联系,那也只是在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方面有联系。难道说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都算增加用工成本吗?我认为,这样的“用工成本”是用人单位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应当付出的,放之四海皆是如此,这怎么可以与影响投资环境联系在一起?如果说,要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来保护投资环境,那保护的只是一种畸形的投资环境,就好比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来吸引高污染企业一样,无异于饮鸩止渴。

  还有人认为,作为一部法律,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话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关键是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本身就不平等,如果过分强调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那最后保护的势必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一部好的法律本身应具有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功能,适当向保护弱者权益倾斜正是法律平衡功能的具体表现。

  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国际通行规则,并不是我们国家的独创,某些用人单位不必为此大惊小怪的。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没有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通,谈不上有什么“过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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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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