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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困局
      新闻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王石川       发布时间: 2007年7月17日  
   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近日,参与了该法起草工作的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为广州企业界解析了《 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7月13日《信息时报》) 

    多年来,就业市场中“资强劳弱”的格局久为人诟病,因此,上述报道中描绘的愿景美丽而醉人。这些描述绝非信口开河,而是来源于货真价实的法律———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不可否认,该法的施行势必对扭转“资强劳弱”的格局产生积极影响,但能否改变“资强劳弱”的格局,尚值得存疑。 

    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这些条款无一不捍卫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无一不向劳动者展示了美妙的前景,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一些倾斜性的规定。为什么要倾斜?正如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表示:“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在保护上对其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地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这种倾斜恰可佐证劳动者现实地位的不平衡以及维权的艰难。 

    须知,劳动者屡屡遭遇权益侵害,由来已久。《劳动合同法》没通过之前,我们施行的是《劳动法》。如《劳动法》第4章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有多少劳动者享受到了带薪休假呢?我们面对的尴尬境遇是,连法定的休息日都无法保障,连严格的劳动时间也常被无故延续,遑论带薪休假。当劳动者连饭碗也岌岌可危时,还敢拿法律武器和老板叫板吗?当劳动者为求一职位而狼奔豕突时,还有精力对岗位挑肥拣瘦吗?观诸周遭,我们看多了太多的劳动者忍辱负重,不是他们不懂法,而是对法律的执行有天然的不信任;也不是他们没有遭受不公平待遇,而是他们即便遭受了也不敢强力向老板说“不”。 

    《劳动法》为何屡屡陷入执行困局?某些资方为何视《劳动法》为无物?劳方遭遇非法对待时为何悲苦而无奈?原因很浅显。宏大的历史背景是,长期以来,中国的劳动力富余而就业岗位过于缺乏;现实的利益背景是,一些地方出于政绩崇拜,对企业尤其是外企格外“关照”,甚至谄媚有加,往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动者面临的现实困境是,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机构乏力。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渎于职守,工会过于弱势,或无能为力,或自甘“寂寞”。以此审视上述原因,咎不在《劳动法》,而是出在执行劳动法的人和一些媚富的地方政府身上。 

    其实,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也不是法律,缺少的是让制度变现,让法律落实。再曼妙的法律条文如果不被严格执行,充其量就会如“纸上富贵”,虽诱人却无法真正拥有。如今,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人性化,更加详备化,但我们需要的是,《劳动合同法》执行得更加有力化。 

    值得欣慰的是,《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的地位和权力,比如,企业裁员必须要听取工会的意见。让工会硬起来,或许是化解《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困局的一条路径。但显然,要想彻底扭转“资强劳弱”的格局,仅靠工会也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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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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