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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守儿童问题反映农村劳动力流转的变异
      新闻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李跃       发布时间: 2007年9月19日  
   一、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农村劳动力流转过程发生变异的产物

  据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18%至22%,他们的父母能够在1至2年内回家的仅占38%,2到3年内回家的占36%,而3年以上的达到26%。共青团湖南省委的相关调研显示,作为劳务输出大省的湖南省,全省劳务输出总规模达750万人,由此产生近200万农村留守儿童。而另一项对进城务工妇女的调查显示,进城务工妇女中,有60%将孩子留在农村由家人带养,87.3%每年见孩子1次到2次,1年至2年见孩子1次的占12.7%。在这些农村留守儿童中,有4.9%的孩子甚至是独自一人生活。

  在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转(流动和转移)过程中产生高达2000万之巨的农村留守儿童,不仅仅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值得经济理论界深入研究的重要经济现象。翻开自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和研究劳动力转移的经济理论文献,既看不到“留守儿童”这样一种经济现象,也找不到“留守儿童”这样一种经济概念和词汇。如果我们把现有的二元结构理论所揭示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和转移的一般模式看成是农村劳动力流动和转移的“常态模式”,那么产生大量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独特的伴生现象,则显示出中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转过程与常态模式相比有较大的差异,中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转过程实际上处在一种“非常态”,或者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与劳动力流转变异两者可以互相印证: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农村劳动力流转过程发生变异的产物,另一方面,只有从农村劳动力流转变异的理论视角才能准确把握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实质。

  二、我国农村劳动力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两大分离”是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流转过程具有两大变异性特征:

  第一,流动的规模大,转移的规模小。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到城市务工却很少能转化为城市工人,只能成为“人在城市、根在农村”的“农民工”。农村劳动力能向城市流动却很难向城市转移,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工作在城市、归属在农村”的“城乡两栖、往返流动”型劳动力大军。世界各国城乡二元结构变动过程中,农村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并相应地完全转变为城市人口是主流趋势,因而也就没有产生“城乡两栖、往返流动”的“农民工”现象。与世界许多国家城乡二元结构的变动过程相比,流动与转移相分离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变动过程的独特之处,“农民工”现象及相伴而生的“留守儿童”现象都是因这种变异所致。

  第二,农村劳动力主要由中西部地区跨省际间大区域流向沿海东部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区域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业加速向沿海地区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聚集的趋势非常明显,由此而来农村劳动力向工业的流转自然表现为地理上的由中西部地区跨省际间大区域流向沿海东部地区,加上在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形成的“农民工”问题,从而造成了中西部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大规模流向东部地区但中西部的农村人口却难以相应稳定地迁移到东部地区成为常居人口,东部地区“用工不移民”带来了大规模农民工“东中或东西两栖、往返流动”的现象。

  我国农村劳动力流转过程中的“两大分离”,即流动与转移的分离(城乡之间)、用工与移民的分离(地区之间),创造了规模庞大的“双重两栖性”(即城乡两栖+东中或东西两栖)往返流动的农民工群体。由于不具备起码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务工工资收入偏低、小孩进城就学困难、打工所在地城市居住生活费用及远程往返路费较高等因素决定了携带子女外出务工将导致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成本费用大幅度提高,外出务工的收入节余将大幅度减少,甚至还有可能入不敷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外出务工时将子女留在农村原籍居住地自然成为广大农民工最理性的选择,这造成了我国农村劳动力流转过程的“第三大分离”——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与其留守子女的分离,高达2000万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由此而生。

  三、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实质是我国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严重失衡的成本和代价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合理分配关系

  根据国务院2006年4月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中国共有2亿农民工,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左右,月薪集中在300元至800元人民币之间。

  从宏观上看,1.2亿左右的农民工为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为城市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从微观上看,1.2亿左右的农民工也增加了他们的各自家庭的货币性收入。但应该看到,他们在为经济发展创造着宏观收益和微观收益的同时,也付出了宏观上、微观(家庭和个人)上的成本和代价。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由于家长和孩子长期分离,导致亲情缺失,监护不力,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面临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生活问题,由于没有父母的生活照顾,部分留守儿童营养严重不足,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二是教育问题,一些留守儿童农活、家务活增多,学习成绩下降,有些还由于厌学等原因逃学辍学;三是心理问题,由于亲情缺失,儿童缺少情感和心理关怀,一些留守儿童不同程度地存在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四是道德行为问题,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缺乏道德约束,一些留守儿童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行,违法违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五是安全问题,部分留守儿童因父母不在身边,而经常受到同学、邻居的欺负。从经济学的理论视角来看,2000万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教育、安全、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出现的上述诸多问题,正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在创造宏观及微观收益所付出的一种成本和代价。

  更值得注意的是,2000万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还包含了多种不合理的分配关系。众所周知,工人的工资由三大部分构成:一是维持工人本人正常生活状况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费用;二是工人为养育其家属和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即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三是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假如由中西部地区流向沿海地区的农民工,其务工工资收入能够维持其本人和子女在务工所在地的生活费用与学习费用,并有略高于其在原籍务农和务工的货币收入节余,那么这些农民工无论是从子女未来的发展还是从满足其内在的亲情需求来说,携带家眷和子女进城务工是较为理性的选择,因而也就基本不会产生留守儿童问题。产生大规模农村留守儿童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大部分外出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已经低于其劳动力的正常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不能维持其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只有将子女留在原籍农村才能基本维持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外出农民工的名义工资收入与其理论工资收入(即维持劳动力的正常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之间存在着负差额,笔者暂且把这一负差额称为外出农民工务工收入的“隐性工资缺口”。

  “隐性工资缺口”体现了以下不合理的分配关系:第一,是农民工家庭即期收入与远期收入之间的不合理的分配。显然,其家庭即期货币性收入的增加是以损害其家庭劳动力的再生产为代价的,留守儿童本身成为成本和代价直接的、主要的承担者乃至受害者,这将影响到下一代劳动力素质并导致未来预期收入下降。第二,是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不合理的分配关系。“隐性工资缺口”表明,一部分本来应该由使用劳动力的工业和城市承担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隐蔽性地转嫁到了农业和农村,工业和城市成为“隐性工资缺口”的主要受益者,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分配关系的失衡。第三,是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不合理的分配关系。“隐性工资缺口”表明,一部分本来应该由使用劳动力的东部地区承担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隐蔽性地转嫁到了输出劳动力的中西部地区,尽管中西部地区获得了劳务输出的货币性收入,但输入劳务的东部地区成为“隐性工资缺口”的主要受益者,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失衡。有关学者的研究也证明,生产向东部地区集中而人口却没有相应地向东部地区集中是造成我国地区差距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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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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