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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特殊”全国总工会或放过华为
      新闻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 吴玉蓉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6日  
   5日上午,全国总工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情况。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现象,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指出目前存在三种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谈到华为裁员问题,刘继臣表示,华为裁员有其特殊性。 

    剖析三类行为 

    这些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劝辞职工。刘继臣说,近期,少数用人单位采取了要求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措施,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主要是为了规避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客观上在部分区域内已经引起了连锁反应,甚至在一些小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风潮。如深圳某公司与5100名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在此次事件中有2000多名员工辞职后重新竞聘上岗。 

    第二类: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第三类:非法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人员裁减。有一个大型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系统设在深圳、上海、东莞三地的分部同时宣布裁员,并同时书面通知将被裁减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此次裁员三个分部总 
共裁减员工93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有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违反现行法律,但存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故意。什么叫规避?逃避责任就叫规避,逃避不作为。”刘继臣说,“对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全总已经和正在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他强调。 

    谈到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华为裁员问题,刘继臣表示,媒体对此进行报道后,全国总工会立即责成广东省总工会和深圳市总工会了解此事。华为事件的确在贯彻《劳动合同法》方面形成一些负面影响,但是现在根据各方掌握的情况,华为可能有其特殊性,目前因为职工没有提出这方面的意见,辞职后又重新上岗的职工没有提出过多反对意见,另外,他们拿的补偿金比较高。 

    “根据这个情况,我们已经和劳动部,包括广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对他们的情况,现在也正在研究当中。”刘继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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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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