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新闻网
网站首页 新闻频道 工作频道法律频道用工环境 理论探讨 专题总汇 图片总汇   网上书店
中国劳动保障报数字报 劳动保障论坛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 地方之窗 报纸广告 关于我们 合作投稿
大赛作品
新闻频道
头条看点 | 热点新闻 | 专题报道 | 言论评论 | 社会生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在线访谈 | 网上直播
  当前位置: > 劳动保障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延伸阅读
   

  与节日相关的职工福利
      新闻来源: 中国就业网       发布时间: 2007-2-26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制度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
    
  我国的三类法定节假日:
    
  1、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有:元旦(1月1日),放假一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三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三天。这些节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2、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有: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建军节(8月1日)等等,为了便于开展纪念活动,有关的公民可以放假半天。具体说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由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习惯,自行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假代替加班工资,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从用人单位角度看,职工休假可以分为公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事假、产假等等。从劳动法的角度看,休假是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限度内,免于履行劳动职责,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假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休假是由国家法规规定、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劳动规则规定的休息时间;
    
  2.劳动者在休假期间,可依据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3.劳动者在休假时仍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休息一段时间后,仍进行工作。
    
               婚假和婚假工资
    
  春节是结婚的高峰期,不少读者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婚假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都是合法结婚,都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同时还规定:“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面的规定,虽然明确婚假按正常出勤,但是不少单位却扣除请婚假职工奖金、津贴等,其中还包括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年终奖时把婚假按缺勤扣除职工年终奖,这些做法都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探亲假及其待遇
    
  探亲假制度,是指按我国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休假制度。我国自1958开始实行探亲制度,1981重新修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具体规定了探亲假的适用条件。
   
   探亲假分为探望配偶的假期和探望父母的假期。
    
  已婚的职工如本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的职工如本人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职工如本人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也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主要待遇: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三十天,车船费报销。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如两年一起休假可给四十五天,车船费报销。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受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在服刑期间和被劳教与缓期执行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非国有企业探亲假
    
  由于关于探亲假的规定颁发得很早,2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从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统天下到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平分江山,从计划经济国家对职工福利待遇的“统包”,到市场经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越来越大……一些职工福利问题并没有纳入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标准(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比如职工家属医疗费的报销、探亲假等等。由于历史原因,国家或地区原有的有关职工福利待遇规定(比如探亲假)的文件适用的一般是国有企业,所以现在有许多非国有企业就认为,那些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我们不是国有企业,可以不执行。
    
  非国有企业职工有没有探亲假呢?
    
  从劳动关系讲,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有些企业认为,劳动法上并没有职工探亲假的规定,所以企业可以不给职工探亲假。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各种劳动法律的总称,它既包括《劳动法》这一基本法,也包括各单项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企业遵守劳动法的含义,不是指狭义地只遵守《劳动法》,而是指应广义地遵守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尽管《劳动法》中未对探亲假作出规定,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文件中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同时有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根据国务院的上述规定,上海市政府转批的《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各区、县、局集体企事业和街道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可参照《探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劳动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如果完整的理解和执行上面的规定,非国有企业也应当给职工探亲假。
    
                   加班和加班费
    
  我们把春节7天的假期称为"黄金周",但是7天假期的加班费计算标准并不相同。细心的人可能会发现,在每个的黄金周有关部门放假通知中都明确指出,有3天是的法定节日的休息日,剩余4天都是从前或后一周的休息日调换来的。比如,今年春节的放假是2月18日至2月24日,18日到20日(正月初一到初三)三天是法定的节假日,而20日到24日4天是普通休息日。前3天的加班就必须按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这3天加班不能用补休代替;后4天的加班费是加班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而且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有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工作时间制,有些执行这2个工作时间制度的用人单位唬弄职工,一是说春节上班不算加班,二是说,加班工资只按平时工资的150%计算。 其实,《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早就作了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00%支付工资。"

 
 共1页  1 
编辑: shixinzhou
 文章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版权声明:

      1.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发布的作品,版权属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未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利用其他方式使用。违者,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如果需要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发布的原创作品,请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网络新闻转载协议。
      3.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互联网新闻转载协议的单位,必须在协议授权范围内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站作品,并注明作者署名和“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作品:系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的原创内容。
      ※ 联系方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电话:010-84229199

       


      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Copyright © 2000-2006 labour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 05069356
      制作单位: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网站服务信箱:leefate@126.com
      电话:010-84229199 传真:
      010-8422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