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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工城市”的民工遭遇
      新闻来源: 泉州晚报网站       作者: 飞声       发布时间: 2007-5-15  
   违反劳动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农民工精神空虚亟待关注 

  广东东莞市是我国外来民工最多的城市之一,当地干部谈起东莞从80年代只有100万人口的农业小县发展成今天著名的国际制造业基地,就会提到外来农民工的巨大贡献。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东莞市600万外来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但他们的精神世界却出现“弱化”的趋势,引发的一些问题也令人担忧。 

  东莞市数以百万计的农民工原先大多生活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内地农村,文化水平不高,进入城市后,仍然维持旧有的思维方式,显得与城市发展节奏格格不入,由于与城市天生的隔阂,思想又处于剧变时期,他们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生活中遭遇种种不公平后只有通过“找乐子”来宣泄苦闷,难免偏离正常与合法的轨道。 

  有着60多万外来民工的东芜市厚街镇,卡拉OK歌舞厅、洗脚屋、桑拿屋等娱乐场所在大街小巷一家挨着一家,但记者走遍了镇里的几条主要街道,只找到3家小书报亭,大街上有很多人在派发“零点热线”的名片,名片上印着几个美人头,冠以“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小妹有约”和“非常话题”等诱惑力十足的口号。而专门为外来民工配套的上规模的健康文化娱乐设施,在整个东莞市都十分少见。 

  超过90%的外来农民工是17岁-25岁的年轻人,这是一个躁动的年龄。据东莞市多家医院的最新统计,过去到医院就医的性病患者多是城市居民,而最近两年到医院看性病的八成是外来工,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外来民工工作之余精神空虚,滥交朋友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来自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细沙乡的农民工张汉对记者说,他曾经在东莞市温塘工业区的创业五金厂工作过一年多,在他们厂里,男青工不少都有1个以上的女朋友。他说:“他们经常更换女朋友,‘感情不好’就分手。换女朋友就像换工作一样频繁。” 

  广东省计生科学技术研究所郑立新医生认为,独身在外的男女青年,离开了亲人朋友,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自我控制能力和道德规范约束力都在减少,最容易滑入放任自由的状态中,迷失自己。他说,广大农民工虽然创造了大量财富,但却在陌生的工业城市里处于“边缘”状态,干的是工人的活,却还是农民的身份,经常受人歧视,很难融入城市生活。尤其在那些劳动条件较恶劣的工厂,农民工的这种苦闷情绪便显得更为强烈,有些人把畸形的男女关系作为发泄和寄托。 

  记者在东莞市走访了10多家企业,发现这些企业成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的不多,有的即使成立了也只是一种摆设,在东莞市长安镇安力科技园工作的河南开封籍农民工刘样云对记者说,虽然科技园有工会和共青团,但他来科技园工作三年,还从来没有参加过这些组织的任何活动,赚的钱虽然比在农村时多一些,但呆在家里熟人多,人情味足,精神上很充实,不像现在谁也不认识谁,谁也不理谁。由于不被所在城市的主流生活接纳,文化、教育活动阵地极其匮乏,一般的娱乐场所打工者又都消费不起,农民工们的生活很单一:白天忙于生计,晚上无所事事,实在无聊了,就到一些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去“消遣”,有的甚至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东莞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科副科长吴光庆说,据统计,该市流动人口犯罪占犯罪总数的97%,“黄赌毒”也以外来人口为主,戒毒所里外来人口占到75%-80%,近几年东莞市戒毒所里外来人口的比例呈上升趋势。据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派出所刘润根所长介绍,辖区抢劫、偷盗等刑事、治安案件每年有500多起,主要以外来民工为主。有些外来民工精神没有寄托,为了显示自己的存在,鸡毛蒜皮的小冲突也动刀动枪,“老乡会”等小集团犯罪的也不少。去年一帮河南民工在一起喝酒,因为在劝酒过程中一个老乡不愿喝酒,便被劝酒的人用破酒瓶将其脖子割断致死。 

  农民工打官司真难 

  记者近日就农民工维权问题,采访了多年来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的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立太。周立太从1997年至今在深圳龙岗区先后免费收留150余名因工受伤致残的农民工,提供食宿及法律援助,被人誉为“农民工律师”。他认为,当前我国许多地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很多民工处境艰难,在社会中处于无权地位,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救助。 

  “在深圳市龙岗区经常可以看到许多断胳膊断腿的人流浪街头,无家可归,这些人中有一些曾经是工厂里打工的农民工。在广东珠江三角洲许多工厂,因营养不良以及长期加班加点造成民工身体素质普遍较低,从而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在深圳的龙岗和宝安两个区,每年有1万余件工伤事故发生,这是能看见的有形的工伤。因玩具厂、皮鞋厂、电镀厂长期使用有害化学原料,从而引起的职业病根本无法统计。有些工伤事故发生后得不到合理赔偿,许多农民工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由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忽略了外来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些地方性法规甚至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从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来讲外来民工往往要先打行政诉讼,再打工伤赔偿官司。根据我受理这方面案件的诉讼经验,由确认工伤到行政诉讼到仲裁到工伤赔偿大约需要1074天。作为外来民工面临如此漫长的诉讼过程,可想而知,维权的道路是多么艰辛。许多伤残民工只好一边沿街乞讨,一边用讨来的钱请人打官司。 

  “除了工伤事故得不到妥善处理之外,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加班不给加班工资等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在珠江三角洲等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已经成了见怪不怪的事情。许多农民工生怕被老板炒鱿鱼,只好忍气吞声地放任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农民工打官司有四大门槛 

  “农民工律师”周立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以及某些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许多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告状无门。 

  一、有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大批农民工告状无门“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工伤性质确认由劳动部门认定,然而一些劳动部门找出种种借口,不受理伤残员工关于工伤性质认定的申请,从而导致告状无门,”周立太说,“从1997年至今,我先后 

  代理伤残农民工分别对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宝安区劳动局、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南山区社保局以及河北沙河市劳动局、四川宜宾县劳动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均判决上述行政部门败诉。” 

  二、法院及仲裁委违规收费,使农民工无钱告状 

  “国家物价局、劳动部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标准为20元—50元,但目前许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按标的额收费。某些地方还自行制定了高额的收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为50元,某市各级人民法院却都按标的额收取,并自行制定了其他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当事人超过7天仍未交费的即按自动撤诉处理。有些法院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由现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工伤性质的机制不合理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又是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确定赔偿标准进行操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劳工的权益。深圳市宝安区一名叫李乐全的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02年6月21日,李在工作中解聘一员工,这名员工怀恨在心,在李吃夜宵返回途中将其杀死,经深圳市社保局认定不属于工亡。李乐全之妻李金翠向深圳市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后仍确认为不是工亡。后来提起诉讼后才讨回公道。” 

  四、现行《劳动法》尚有不足之处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定团结起到了很大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劳动法尚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要先经过仲裁后才能进行诉讼,无形之中为劳动者保护其自身权益制造了一道门槛;第二,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由工会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组成,而没有劳动者代表参与仲裁,其体制本身就不公正。现实中,工会代表、企业代表形同虚设,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均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及仲裁员是公务员,由财政拨款、政府发工资;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无司法救济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处罚措施。我所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后,90%还得上法院。第四,《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必须书面申请仲裁,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为1年的诉讼时效相悖。而作为当事人的民工大多不懂法,过了仲裁时效就丧失胜诉权,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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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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