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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政策咨询
      新闻来源: 邯郸信息港       发布时间: 2007-5-28  
   注:目前开展工伤保险主要依据原劳动部于1996年8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河北省劳动厅于1998年6月印发的《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375号令较劳部发[1996]266号文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待遇标准、报审时限、认定程序、各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了变动。现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编写以下内容。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重要的保障项目之一,是为因工作负伤、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进行必要的治疗和康复的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因发生不测事件,致使器官、肢体的功能受到伤害、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现象统称为因工负伤。在国外一般将职业病与工伤统称为职业伤害。 

  2、工伤保险由哪个部门负责?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邯郸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邯郸市及各县(市)区社会保障中心。 

  3、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保险费率怎样确定?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工伤保险制度开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工伤保险总的改革目标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实现以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三大目标为主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原则:(1)强制实行原则。即以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使所有用工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用工形式一律参保,按月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工伤保险在全社会发挥调剂和保险作用。(2)保险与经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发生工伤后,在待遇支付方面,除了保证正常的生活待遇外,还要给予一次性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3)社会化管理原则。一是覆盖范围的社会化,二是基金来源社会化,即国家、企业共同筹资,三是管理的社会化,使企业摆脱更多的社会性工作。(4)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即将工伤保险基金中一定的费用转向改善生产环境,加强对劳动卫生与安全保护的科研,以及对防止重大伤亡事故人员的奖励等。(5)工伤保险与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6、什么是“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补偿不究过失”是指职业伤害事故发生后,不管过失、责任在谁,都要照章给予负伤者以生活保障。但是,经济补偿是一回事,调查和弄清事故发生原因,查明真相和后果,是另一回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补偿了经济收入不等于不再追究责任所在。 

  7、哪些情形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0、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1、工伤申报认定程序是什么?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2、什么叫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4、工伤保险基金由哪些项目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15、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管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6、职工因工负伤可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7、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享受什么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8、工伤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的50%、40%或者30%。 

  19、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1、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2、职工工伤复发怎么办?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差旅、配置辅助器具、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 

  23、职工因工死亡,怎样计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伤亡的,其直属亲属享受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4、伤残津贴、抚恤金、护理费怎样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工伤保险待遇怎样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6、出现哪些情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27、单位变更的,工伤保险怎样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拔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怎么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2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伤残津贴怎样算?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0、什么是工伤残废等级证书? 

  工伤残废等级证书是我国工伤保险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指企业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后,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用人单位提出评残申请,劳动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鉴定后,发给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证明文件。证书统一印制,伤残人员凭证享受各项保险待遇。 

  31、什么是残废等级? 

  指职工因工负伤或因病、非因工负伤所造成的残废程度。残废等级大致可分为三种:(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从事某些工作的。目前执行的评定依据是1996年3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32、什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的工资。 

  33、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是什么? 
目前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是:(1)无配偶的发给子女和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2)无父母的发给子女和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子女的,父母、配偶按每人系数1、子女按每人系数1.3的比例分配;(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发给其子女;(5)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祖父母或16周岁以下的弟妹或供养的其他亲属;(6)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3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35、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36、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怎样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37、《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有哪些处罚性规定?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2)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8、瞒报少缴工伤保险费怎样处罚?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9、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怎样处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应享受什么待遇?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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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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