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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非法用工有关的法律问题
      新闻来源: 法治论坛       发布时间: 2007年7月17日  
   某人在一KTV歌城上班期间,从该歌城经营场所外六楼消防通道旁的深井中坠至一楼摔伤。该歌城的经营场所系租用某物业公司的房屋,坠楼处不属歌城租赁范围。没有证据显示伤者前往坠楼处与工作有关,歌城是在伤者坠楼后两天才领取营业执照。伤者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但劳动局以歌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随后伤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非法用工赔偿争议为案由予以受理。

  现请教各位:1.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限定在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歌城在本案中对伤者而言显然不属用人单位,而当地仲裁委受理本案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二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显然〈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规定已经突破了〈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该规定是否有效?

  2.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的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来描述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所受到的伤害,而在该条例第一条和第二十九条均采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来描述工伤。这一表述上的差异是否意味着无论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所受伤害与工作有无因果关系,其赔偿责任均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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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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