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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有法可依
      新闻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7月1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而制定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赔偿金支付标准为赔偿基数的倍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一级伤残的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为14倍,三级为12倍,四级为10倍,五级为8倍,六级为6倍,七级为4倍,八级为3倍,九级为2倍,十级为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赔偿金。《办法》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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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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