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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义
      新闻来源: Baidu       发布时间: 2007年8月23日  
   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因此在中国,这项制度也被称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具有以下3个特点: 

  1.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从总体看,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所以,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在当今世界上,社会救助制度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用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透明度极高地公诸于众;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社会救助是他们应享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这同样可以在我国宪法中找到依据,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贫困,它在公民由于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因此,一般会有一套称为“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法定工作程序来审核申请救助的公民的收入状况,这包括:个人申请、机构受理、立案调查、社区证明、政府批准。能否得到社会救助的关键是申请者个人收入或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低于政府事先确定了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有的国家或地区还要调查申请者的家庭财产和工薪之外的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与社会的义务这一对法律关系是否应该发生的必要前提。这种“选择性”原则是社会救助最为突出的特点,它能保证有限的社会救助经费切实地用到最需要的人的身上。从国际、国内的经验看,在经济、社会发生较大变动的时期尤为如此。因此,在社会保障理论界,社会救助也常常被称为“须经家庭经济调查的保障制度(Means-tested Programs)”。从具体操作的角度看,制定科学合理的最低生活标准是社会救助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 

  3.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它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它不问致贫原因,只看受助者是否真是贫困;也没有别的什么资格限定。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时处于无助的困境。同时,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以避免产生依赖心理乃至不劳而获的思想。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行动即告一段落。同时,我们应该注意,社会救助制度“能上不能下”的“刚性”比较突出,所以,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要把握适度。 

  根据上述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定义与特点,为了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就现行制度框架而言,我们还必须作较大的政策调整。如前所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样的制度安排是针对已经陷入贫困窘境的城市居民的,是为了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以及最低标准的生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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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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