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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借“患者”做药效广告
      新闻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张蕾       发布时间: 2007年8月24日  
   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修订的“新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加大了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近几年来出现频率颇高的“安全无毒副作用”、“增高”、“益智”、“免费治疗”等种种药品“忽悠”广告都将被“封杀”。 
 
  不能以药品为奖品搞促销

  “央视发布的2006年度‘3·15红黑榜’上,药品广告成为去年全国广告监测中违法率最高、信任度最低的广告,原因就是药品广告任意扩大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宣传。”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新规几乎将近几年来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各种“忽悠”手段都“吸收”了进来,并逐一加以杜绝。

  根据新《标准》的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恶意隐瞒或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

  像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服用该药能够帮助提高成绩、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这些消费者已“司空见惯”的内容,均被禁止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出现在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广告中。

  为引导合理用药,新《标准》还规定,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比如: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这些内容均被禁止。

  我们常见的以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用药后的疗效进行证明的广告,也被禁止。

  处方药做广告严格受限

  新《标准》对于处方药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处方药广告仅可以在卫生部和药监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而不得出现在大众传播媒介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更不能以处方药为各种活动冠名。

  处方药广告还被要求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的忠告语。

  少儿频道禁播药品广告

  新《标准》针对未成年人作出了新的限制。药品广告被禁止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而且要求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更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药品。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解禁”了治疗或增强性功能类药品的广告,但同时也明确限制了这类广告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播出时间,要求不得见于7时至22时这个时段。

  提供假材料1年内不许做广告

  新《办法》增加了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比如,篡改批准后的广告内容的,药品广告文号将被撤销,而且1年内不再受理该药品的广告申请;对于任意扩大产品的适应症范围,绝对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将在一定范围内暂停该药品的销售,同时责令其在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对于提供虚假审批材料的,1年或3年内也将不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而对于广告发布者来说,最怕的就是不让他做广告,这将比罚钱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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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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