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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违法药品广告者 当以卖假药论处
      新闻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刘萌       发布时间: 2007年8月24日  
   违法药品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的处罚缺乏成效,使其总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 

    依照《广告法》第37条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执行起来的效果与法律的初衷却相去甚远。许多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企业为了规避“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就与一些媒体串通,将原本几万元的广告费分开成多张发票,其违法广告一旦被查处,他们只要拿出其中一张几千元的发票就可以应付了事。这样,即使按最高限度———广告费的5倍来对该企业进行处罚,顶多也只能罚一两万元,这与其做违法广告所能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于是乎,这些违法者一边交罚款,一边做广告,仍然获利丰厚。 

    可见,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如果只停留在广告本身,是远远不足以遏制其泛滥之势的。作为对百姓用药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药监部门,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将矛头直指违法广告背后的药品,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名义去追究进行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从“根子”上斩断违法药品广告所带来的暴利,真正严惩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者。而这也正是法律所赋予药监部门的一项职权。 

    违法药品广告,大多表现为对药品适应症无根据的编造、对功能主治不负责任的夸大等。《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其中第6种情形为“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违法广告中的虚假药效承诺,正属于这一“情形”,因此,这样的药品就应被认定为假药,由药监部门按此“治罪”。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完全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处罚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 

    笔者日前在街头收到了一种名为“××固本口服液”的药品(国药准字××0020615)的广告宣传册,上面公然写着:该药为“多病一药”的“神药”,其“适应症”范围包括各种癌症(如肺癌、肝癌等7种癌症),以及脑血栓、偏瘫、肝炎、男女不育等多达69种疾病,并承诺服用该药后,一般3—5天即可见效,最多不超过10天。更悬乎的是,该药还宣称,患者如每年服用10盒以上,“除了能保证没病没灾,还能使生命延长至少20年”。该药指定的经销地点为××益健堂药店等27家药品经营企业。 

    这显然是一份内容严重失实的违法药品广告。因为笔者在该药的说明书上发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的功能主治仅为:益气养血,健脾固肾,宁心安神;适用于气血不足,脾肾两虚,心神不宁引起的体倦乏力,头晕耳鸣,食欲不振,腰膝酸软,心悸失眠等症。这与其广告所宣传的适应症明显不符。那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就应当将上述27家药店所销售的××固本口服液按“假药”论处。 

    道理显而易见:广大消费者正是受了该违法广告的蛊惑,才到这27家药店购买治疗“癌症、偏瘫、肝炎、男女不育等69种疾病”的“多病一药”的,是去购买能“祛病消灾、延年益寿至少20年”的“神药”的,而××固本口服液根本没有如此“神效”。对于上当受骗的消费者来说,作虚假宣传的××固本口服液就是骗人钱财、误人性命的“假药”。 

    做违法药品广告,其性质之恶劣丝毫不亚于卖假药,它们都严重威胁着百姓的生命健康。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多次发文指出:要把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提高到与打击假劣药品同等的高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我们应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每一个违法药品广告都是一份“假药宣言”,就是公然叫嚣“我在卖假药”!药监部门绝不能对其姑息迁就、等闲视之,放任这种气焰嚣张的售假行为明目张胆地榨取患者血汗钱;而应当在发现违法药品广告的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像打击假药那样迅速出击,严惩“假药宣言”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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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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