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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低保不能孤立进行
      新闻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 沈 峰 程汉鹏       发布时间: 2007年9月4日  
   8月13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低保覆盖全国农村,这个消息着实让人兴奋,农村困难居民从此可以和城镇困难居民“同享一片蓝天”。然而,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这片“蓝天”还是有限的,仅仅是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吃饱肚子而已。

  而无论是此前和现在,许多人(包括某些官员和专家)都高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个典型的观点就是:构筑起农村低保这一农村特困群众的生存保障线,可以让农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不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现了政府的善政,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农民国民待遇的重要举措。然而,不可忽略的事实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只是一种救济机制,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困难农村居民的生活,但冠以“共享成果”的“帽子”,就显然就过于理想化了。

  因为,在困难农村居民面前,不仅是要解决最基本的吃饭问题,更重要的是保障他们在看病、养老、教育等多方面的最直接、最现实问题上得到救助,否则,因病返贫、因教返贫等因素,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单纯的温饱救济的作用。相对而言,在社会各阶层中,农民生活最苦,生存环境最差,理应给予他们更多的体恤、关怀和照顾。

  从这个意义上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不能孤立地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这个体系不仅包含最基本的吃饭问题,同时还应囊括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教育、就业,以及科技扶贫、文化扶贫等多项内容。因为从现实来看,对农村最贫弱群体的救济或缺的是多块“短板”,而非农村贫困人口“吃饱肚子”这一块“短板”,“吃饱肚子”只是最短的那块木板,还有其他参差不齐的“短板”需要补齐。

  诚然,农村低保的实现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但要让最草根最困难的农村赤贫,也能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农村低保就不能停留在仅仅让困难农村居民吃饱肚子的层面。因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有些地方还没有)还有冲突,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衔接。特别是一些地方实施的医疗救助政策,未体现出缓解部分低保人员患大病重病后的生活困难的作用。

  因此,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只是缩小城乡差别、贫富差别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与农村低保善政一样重要的是,必须健全社会救助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网络,推动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政府必须通过制度安排来化解农村居民的贫困风险,如,如何减少新的低保人群的出现。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端正认识,应促使社会救济走向规范化、法律化轨道,让社会救济成为政府的一项法律义务。由此,才能保障农村低保居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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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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