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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调解实现制度
      发布时间: 2006-10-13  
  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调解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实施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规则》,《规则》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3个环节设立调解程序,包括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和庭后调解,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据悉,庭前调解一般安排在第一次庭审前7天左右,并在开庭通知中注明调解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首席仲裁员在调解前应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按时参加,一方不愿调解的, 应立即向另一方说明情况, 并取消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则是在开庭中要先行进行调解。庭后调解一般安排在合议庭评议后裁决书送达前,由首席仲裁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一次调解,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应及时进行调解。
    《规则》要求,仲裁员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操作,使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全过程,使双方当事人切实感受办案人员“真情相助”的诚心,力争感化、引导并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下解决争议,达成和解。
    截至目前,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11起,结案107起,按期结案率100%。在已审结的107起案件中,以裁决方式结案54起,占案件总数的50.5%;以调解方式结案45起,占案件总数的42.%。                (岳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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