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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主席劳动权益应受法律特殊保护
      发布时间: 2006-10-13  
  工会主席劳动权益应受法律特殊保护
    日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两年前轰动一时的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其工会主席唐晓东被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撤销三环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解除工会主席唐晓东劳动合同的决定。由此,该案也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唐晓东原是三环公司的总务部经理,并在任职期间被公司职工选举为工会主席。唐晓东称,由于任工会主席后为维护职工权益与公司发生系列矛盾,先是被该公司免去总务部经理职务,随后该公司又以唐晓东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没有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对公司《卫生许可证》进行复验,导致公司受到了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随后,唐晓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三环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公司受处罚事件中,虽然唐晓东负有一定的失职责任,但公司管理存在疏漏也应承担责任,而且公司被处以5000元罚款,其数额谈不上重大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决。
    这个备受各界关注的案子虽然暂时告一段落,然而,近年来随着类似案件的逐渐增多,对涉及到工会主席(干部)等特殊身份员工劳动纠纷相关问题的讨论却远远没有结束。工会主席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维护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难免会跟企业发生矛盾摩擦,并往往由此受到企业的一些不公平的对待,甚至被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对工会主席(干部)这类特殊身份员工的劳动权益如何进行特殊性保护,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哪些条款、履行哪些程序,以及如何在工会主席(干部)劳动权益特殊性保护和企业用工自主权之间寻求平衡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应该强化从制度、程序的设计上对工会主席进行保护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杨冬梅教授认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随着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日渐增多,企业工会干部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难免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有的用人单位无视《工会法》规定,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或将其调离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等,甚至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也不利于工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杨冬梅教授说,我国《工会法》以及《中国工会章程》等均对企业工会干部的保护作了多方面的规定,构成了从工会组织到工会干部、从专职干部到兼职干部、从程序到权限、从合法权益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工会干部的全方位保护。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昌硕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工会干部的保护虽然有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应强化从制度、程序的设计上对工会主席进行保护。应该立法规定,工会主席享有代表工会向企业反映情况的权利,企业不能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果认为工会主席反映的事情有问题,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让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讨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反映问题不实,由其负责调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当工会和企业发生争议时,可以提交当地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是企业错了,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企业收回相关的处理决定。如果是工会有问题,上级工会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王昌硕认为,这样就能从制度、程序上理顺工会干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使得两者之间的争议纠纷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防止激化矛盾。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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