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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休假:漏洞不补上企业难执行
      新闻来源: 新华网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11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会议决定,上述法规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来说难度不算太大,而且,政府部门还能够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但对一些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这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一些漏洞,为部分企业逃避规定留下可钻的空子。

    首先,职工的工龄如何计算。大家知道,这几年,各地企业的改制力度都很大,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完成了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相当多的国企成为民营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改制的企业,很多都将职工的工龄买断。也就是说,那些工作了十几年、几十年的职工,如今都是“新”工人。他们的工龄该如何计算?应当连续计算呢,还是按买断后重新计算?

    其次,如何防止企业利用“末位淘汰法”钻政策的空子。一些企业以加强管理为借口,实行“末位淘汰法”,不管职工的表现如何,半年甚至几个月总有一部分职工被淘汰,很多职工都因此成了“短工”。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必须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休假,那么,这些被企业的内部规定“淘汰”出来的职工,又如何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呢?《条例》实施以后,企业是否会加快“末位淘汰”步伐,让职工的企业工龄更短呢?

    第三,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如何补偿。《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那么,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职工的工资该如何计算呢?过去,即使企业效益不好,工资难以完全兑现。但是,企业都会按照国家规定,把职工的工资记录在档案之中。但很多私营企业、改制后的企业,都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建立档案工资,而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这些职工如果不休假,企业该以什么样的工资标准给他们补偿呢?如果不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又会按照什么标准来查处呢?

    第四,假如企业不执行休假条例怎么办?《条例》一公布,职工的权利有了,但权利如何成为现实呢?虽然《条例》也明确,企业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也不给予职工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那么请问,劳动部门利用什么手段保证企业改正呢?企业不改正怎么办呢?如果这样的企业多了,会不会法不责众呢?

    如果这些漏洞没有修补的办法,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我们不得不悲观地认为这项政策很有可能又会成为纸上的规定、纸上的权利,企业职工无法真正享受到国家体恤百姓的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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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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