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新闻网
网站首页 新闻频道 工作频道法律频道用工环境 理论探讨 专题总汇 图片总汇   网上书店
中国劳动保障报数字报 劳动保障论坛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 地方之窗 报纸广告 关于我们 合作投稿
大赛作品
新闻频道
头条看点 | 热点新闻 | 专题报道 | 言论评论 | 社会生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在线访谈 | 网上直播
  当前位置: > 劳动保障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延伸阅读
   

  东莞设专项“童工”举报奖金
      新闻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倪少娥 李直建       发布时间: 2008年8月27日  
 

    四川凉山童工事件已过去两个多月,继(广东)东莞市劳动部门对全市进行清查行动后,东莞市政府近日下发文件,指出将由劳动、人事、工商、公安、民政、教育、新莞人服务管理、宣传等部门联动,坚决打击介绍使用童工。

    凡介绍使用童工的中介将实行“一次性死亡”,而企业则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

    同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介绍童工的,查证属实则每宗奖励1000元。

    劳动部门将加强暑期用工检查

    4月28日,东莞童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东莞市劳动局成立了专项行动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清查行动,直到5月上旬,劳动部门在东莞市范围内清查了职介机构124家,查处了非法职介机构12家,从6家企业请查处童工10人。

    “对童工的输出源头进行控制现在还比较困难。”东莞市劳动局副局长黄慧屏表示,尤其现在已经进入暑假,组织进入用人单位实习以及勤工俭学的学生也比较多,用人单位会不会将学生工当成年工用也比较难以管理。暑假期间,劳动部门将会加大对各企业用工的检查,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未成年工、或者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坚决“举报一宗查处一宗”。

    中介介绍童工将“一次性死亡”

    针对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未成年工的违法行为,近日东莞市政府下发了“东府[2008]82号”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打击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凡是介绍使用童工的职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对之处以重罚,“决不手软”。凡是有使用童工的企业,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使用不足一个月的,处罚按一个月计算),未按规定送交童工的将加倍处罚(即每人每月处罚款1万元)。

     同时,对于介绍童工就业的单位或个人,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对介绍使用童工的中介组织,则实行“一次性死亡”制度,一经发现查实,立刻关停。而对介绍、使用童工的无证单位,则要加倍罚款,并坚决取缔。凡是安排童工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工作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按30万元的处罚上限对之从重处罚。

    另外,用人单位招收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工须到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并且要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直接支付工资。而用人单位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工,则必须直接向学生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禁止以接受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厂实习为名非法使用童工。

    举报电话面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还专门设立了专项“童工”举报奖励金,对举报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按该案查实后处罚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同时,劳动、人事、公安、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信访举报电话也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举报。

 
 共1页  1 
编辑: 姜伟伟
 文章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版权声明:

    1.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发布的作品,版权属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未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利用其他方式使用。违者,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如果需要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发布的原创作品,请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网络新闻转载协议。
    3.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互联网新闻转载协议的单位,必须在协议授权范围内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站作品,并注明作者署名和“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作品:系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的原创内容。
    ※ 联系方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电话:010-84229199

     


    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Copyright © 2000-2006 labour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 05069356
    制作单位: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网站服务信箱:ldbwlb@126.com
    电话:010-84229199 传真:
    010-8422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