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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学会自我保护
      新闻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潘锦华       发布时间: 2007-2-16  
 

  楚先生一只眼睛失明,他从1982年起就在北京某建筑集团工作,2000年底,他所在的集团下属某租赁公司终止了同他的劳动合同,经过他了解,该集团的其他公司也有人被终止了劳动合同,但是他们都领到了按照工龄计算的2至4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而他在经过努力和争取后,租赁公司只在2001年4月给他发了一万元的“困难补助费”。

  失去工作后,楚先生的妻子有病无业、儿子还在上中学,一家三口人只能靠“低保”维持生活,生活负担很重。他自己查看了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相关法规,发现在有的规定中要求“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最近,楚先生给本刊来信,他很想知道企业这么做是不是违反了法规,是不是歧视残疾人的表现?
  接到楚先生的来信后,记者向劳动法律专家左祥琦咨询了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情况。

  左祥琦说,楚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签或终止。终止合同和“下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楚先生看到的法规中“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还不能成为该企业违反规定的依据。但是,楚先生在企业工作了18年,按照《劳动法》规定,工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有权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能拒绝。如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到职工退休,企业都不能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楚先生没有和公司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现在就很被动,有些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另外,如果楚先生所在的企业有对终止劳动合同者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和标准,他可以拿着这个标准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企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是应该照章履行的。

  那么,对于残疾人就业,国家到底有什么样的政策?由于无法和正常人平等竞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相关问题。其中规定,残疾人除了到福利企业、保健医疗机构集中就业外,所有的单位和企业都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义务,安置的指标不得低于职工总人数的1.7%。如果不予安置,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国家的残疾人事业,如开办福利企业、发放补助、进行培训等。如果企业既不安置就业、也不缴纳保障金,将无法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年检。在残疾职工的就业过程中,企业要注意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按照规定,企业不得以残疾为理由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或安排残疾人下岗;即使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也应该报残联备案。

  但是,目前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上有一种趋势,有的单位纯粹是为完成指标而不得不接收,于是出现和残疾人签一个合同后,让他们在家待着,只给最低工资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残疾人还是没有实现真正就业,而只是额外拿到了一点“补贴”。还有的企业根本不愿接收残疾人就业,往往就交钱了事。社会鼓励残疾人自食其力,这样的企业显然是不负责的。

  残疾人需要企业提供适合他们特点的劳动岗位和劳动保护。对于不容乐观的残疾人就业状况和一些企业的故意侵权行为,左祥琦认为,残疾职工应该加强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要因为自己的残疾而委曲求全。跟企业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自己残疾的情况和企业协商约定一些特殊条款,并把企业答应的条款写进合同中;平时注意掌握《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清楚自己在工资、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是什么。受到侵害时,要善于用国家给予的手段保护自己,除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外,还可向残联和民政局寻求帮助。另外,国家还对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的优惠和扶持措施,残疾人只要不自暴自弃,一定能找到一条就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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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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