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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高温费职业危害防护等须写入劳动合同         ★★★
浙江:高温费职业危害防护等须写入劳动合同
作者:岳德亮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9 11:46:0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通知,公布新的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除了明确社会保险等内容之外,还提出高温费、职业危害防护、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具体数目等内容须写入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代保管合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超时加班现象普遍 劳动条件极为恶劣。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选择下列其中一项,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要明确界定。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不足使劳动者待工的,待工期间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同时,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应向劳动者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此外,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浙江省指出,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用工环境动态录入:季轲    责任编辑:yangha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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